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预付式消费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近年来,各种各样预付费用的消费卡、提货券、储值卡花样繁多,预付式消费已悄然成为一种时尚、流行的消费形式,几乎覆盖了生活消费的各个行业。这种预付式消费,在实施过程中确实使消费者能享受到免费服务、打折等一定的优惠,免去了现金交易的麻烦,但由于预付式消费周期一般都较长,特别是当前缺少信用评价机制的前提下,极易引发消费纠纷,亟需引起工商部门的重视,予以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主体变更履约难。一种是经营者利用停业、歇业、变更登记等手段变更责任主体,对变更前办理的消费卡、优惠卡等拒绝履行义务;另一种是经营者因为经营不善,或借办卡之名敛财诈骗、携款外逃,一夜之间“关门大吉”,使消费者的预付款难以追偿,有的甚至是血本无归。
二是服务优惠兑现难。经营者通常以高额折扣优惠或免费体验、赠送礼品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办卡。但当消费者购买预付卡后,经营者的态度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变,当初承诺的优惠以消费额度不足、价格上涨、已特价处理、节假日除外、过期作废等各种理由不予兑现,甚至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三是霸王条款屡见不鲜。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大多以消费卡上的几条格式说明或口头约定替代书式合同,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普遍带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故意减轻或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是发生纠纷解决难。由于大多数预付式消费不签订书式合同,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也不注重保留或索要相关的票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也因缺少相应的证据,消费者与经营者往往各执一词,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实现,有的消费者只好自认倒霉。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预付式消费行为的监管力度。作为一种新型、普遍的消费模式,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规定发售单位资格、责任义务及违约责任,明确消费者的申诉途径等,当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同时,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执法力度,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其赔偿责任。并对失信经营者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披露,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使其增加失信成本。
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规范。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制裁。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全面建立预付式消费卡发售的登记、申报、备案制度,规定发放预付式消费卡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如对经营时间、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等进行具体规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抬高预付式消费卡发放门槛。
三是加强风险防控,建立预付式消费保证金制度。建议让银行介入,参考市场先行赔偿制度,要求发放预付式消费卡的经营者向银行申请建立专门帐户,参考发售金额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规定经营者不得挪用,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使用该帐户先行补偿,防范消费风险。
四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依托“12315”五进活动,提醒消费者购买各类消费卡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尽量选择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企业,对优惠幅度特别大的更要三思而后行;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注意其中的限制性条款,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要注意保留章程、发票等相关证据,遇到纠纷及时向消协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一旦遇到商家携款潜逃,涉嫌经济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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