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亟待明确的问题与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在已至年底,新一轮的研发费加计扣审核即将开始。一年来,在研发费加计扣新政的宣传、辅导以及与企业沟通中发现因新政条款比较笼统,征纳双方对政策的把握和理解不同,存在不少亟待明确的问题。
一、政策把握尺度问题:新政取消了“两个领域”的限制,规定只要行业不属于“负面清单”的研发活动,均可以申请享受优惠政策,且企业在申请“研发项目”时并不一定需要相关部门的认定,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的后续管理中把有疑义的项目“专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即可。同时对人工费用、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具体扣除费用条款来看,新政尺度总体是偏向于从松的。但从以前实践的情况来看,不规范、不是研发活动申请扣除的项目屡屡发生。因此,新政的松紧把握尺度是基层实际操作的首要问题。
二、研发项目的认定问题。由于取消了“两个领域”的限制,又没有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机构内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对企业的研发活动难以认定。特别是对企业研发项目是否属于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等项目的认定更是困难,征纳双方的争议会更加突出,大大增加了基层税务部门的管理难度和执法风险。
三、非实体性研发项目条款的适用问题。企业研发项目一般可分为有材料、设备消耗形式的实体性研发项目,以及以人工消耗为主的工艺、控制流程、软件类非实体性研发项目。新政相对与实体性研发项目条款比较明确,但对非实体性研发项目扣除条款较为模糊。
四、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认定、费用真实性难以核实。“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一是受托方对该项研发费用提供的资料清单是否真实,税务机关因管辖限制难以核实。二是工艺、控制流程以及软件类非实体性研发项目往往由于企业IT类人才较少,而选择委托开发,其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值得商榷。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
一、尽快出台研发费加计扣除操作规程。根据财税【2015】119号精神,政策基本取向是鼓励各类型企业重视研发,进一步拓宽加计范围,促使企业引进高新技术,激发创新动力。在具体落实政策,基层建议根据国税总局【2015】97号公告第七条要求,明确具体操作细则,明确时间节点,分企业建立加计扣除台账要素清单,实行有条件、区别性地扣除设置。确保加计扣除部分有规程依据,有事实根据,有必要凭据。通过基层对基础要素的排查,做好工作前置计划和各类照片资料的留存活动。
二、建立与科技部门的协作机制。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税务机关与科技部门应从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建立部门合作机制,明确认定流程和办理时限,考虑新规定中企业在申请“研发项目”时无需前置认定,需要税务机关发起“专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对辖区内企业非特别巨大的研发费支出项目由地市级科技部门委托县市级科技部门对项目进行鉴定,有利于基层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新政宣传与辅导工作。一是要积极进行税法宣传,引导企业完善财务、科研管理系统。利用各级对外门户网站,开辟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专栏,根据政策要求,帮助企业养成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习惯,加强与企业的交流,对研发费用归集中出现的与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地方及时进行沟通调整,引导企业自觉纳税和更好的享受优惠,实现共赢。二是要加强前置企业政策辅导,提升政策落实质效。重点关注政策变化和纳税人不理解,纳税人遵从偏离度高的事项和环节入手,统一口径,逐条落实解释工作,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政策理解和掌握度,通过宣传提前化解征纳矛盾,前置主动服务流程,提高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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