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健全党费管理相关制度和“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湘潭中节能城市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必须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公司党支部的全体党员。
第四条党务工作者负责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党费账务管理。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五条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的固定部分(岗位工资、职级工资)和活的部分(绩效工资、奖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并将交纳金额如实填写在《党费收缴手册》上。每名党员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其中,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午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六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七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九条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一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四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七条党支部应及时将本支部党员缴纳的党费按要求上缴上级党委。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十九条使用党费要本着向基层一线和有困难的党员倾斜的原则。
第二十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随意决定。
第二十二条使用党费应由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签字明确党费使用的用途、金额,纳入年度党费预算管理。党组织逐级请求下拨党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党费由综合管理部代公司党支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 财务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代办,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持证上岗。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费应当以党支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六条公司党支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要建立党费收支台账,做到账目清晰、数字精确。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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