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加盟商管理处罚条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提升“XXX珠宝”品牌影响力,特制订《XXX珠宝加盟商管理处罚条例》。本条例属于加盟协议规定的各加盟商应予遵守的规章制度。
一、加盟商及其股东未经珠宝公司书面授权不得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登记、申请、使用与珠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商号、域名、产品名称。
二、加盟商及其股东未经珠宝公司书面授权不得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使用与珠宝公司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包装、店面装潢。如有违规,XXX珠宝公司将解除与该加盟商或股东签订的所有加盟协议,且加盟商需向XXX珠宝支付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乙方的侵权责任。
三、加盟商不得在XXX珠宝专卖店制假、售假,如有公司人员查出,应当在十日内全部停止、撤柜、自行销毁。逾期,公司将解除与该加盟商签订的所有加盟协议,并对其处以5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乙方的侵权责任。
四、加盟商不得仿制、销售其他品牌产品及非XXX珠宝渠道内的产品,如有违反,加盟商承担因侵权行为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XXX珠宝公司不承担相关的法律和连带赔偿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追踪其法律责任。加盟商还需向XXX珠宝支付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乙方的侵权责任。
五、加盟商私自仿制、打印XXX商标的标签;加盟店销售非XXX珠宝公司渠道内产品。一经发现,公司将按照相应的制度给予处罚直至解除与加盟商签订的所有加盟协议,加盟商还需向XXX珠宝支付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乙方的侵权责任。
六、针对不符合XXX店面形象要求,不执行同城同价政策,恶性竞争相互诋毁;未经公司批准私自更改营业地点、减少营业面积的加盟店,逾期拒不整改,不配合XXX珠宝公司人员的督查、检查、指导,XXX珠宝有权要求加盟商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加盟商在接到XXX珠宝公司通知之日起十天内未支付违约金或未整改到位的,XXX珠宝有权解除本公司合同并追究加盟商的全部违约责任。
七、加盟商违反《XXX珠宝特许加盟连锁协议》中约定的廉洁条款,无论是否从中获取额外利益,XXX珠宝有权要求加盟商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八、加盟商因违规行为被扣缴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完成整改后,经公司确认符合要求,重新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方可恢复与珠宝公司相关业务。
九、加盟商及其股东对所有违反本条例及加盟协议、其它规章制度的行为承担连带不可撤销的责任。
十、本条例从2019年4月1日颁布并实施。
XXX珠宝加盟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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