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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时间:2024-12-22 23:13:00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自查报告(精选多篇)(全文共4107字)

第一篇:法律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本中心认真依照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服务和质量评估参考标准(试行)》进行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报告介绍如下:

一、接待咨询方面

本中心以方便群众求助为目标,强化服务功能,本着“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努力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在局机关底层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接待场所,并设置了明显标志,设立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还专门印制了彩色宣传单与便民指南供当事人取阅。为了接受当事人监督,我们建立了包括接待、值班、岗位责任、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统计分析在内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并积极推行志愿者律师值班制度,保证接待人员具有法律本科以上专业知识。我们要求接待人员佩戴统一上岗标识,做到衣着整齐,仪表大方,用语文明,温和耐心,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当时咨询事项进行统一登记。为了保护有些当事人隐私,我们还在大厅设置了等候区与接待区,对涉及未成年人及个别当事人隐私,我们还专门在四楼设置了接待室,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以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我们还充分利用12348法律服务热线资源,开辟了法律援助接待热线,向社会公布了咨询电话,并在大厅公示监督电话等基本监督内容。5月份起,中心承办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还将纳入效能办网上审批系统,接受效能办的随时督查。

二、受理、审批、指派方面

在中心成立之初,我们就建立了一系列受理、审批、指派制度,保证法律援助申请在规定的7天时限内做出批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及时告知理由及申请复议途径。对于农民工申请工伤及讨薪法律援助事项,我们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经济困难证明。对于公检法部门转交的被羁押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中心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提供援助。同时,为了保证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我们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基层法律援助站承办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也统一制作了规范化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做到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三、案件办理方面:

动为了督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我们不定时地对开庭审理案件进行到庭旁听,并随时向当事人或承办律师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做到案件材料齐全、程序完好、服务质量优良。对律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中心也及时予以协调处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制度,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为了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中心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如今,基本上实现了与劳动仲裁衔接以及与司法救助的对接,与法院基本上做到互查互免。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开辟了诉前介入等法律援助程序,保证了与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配合畅通。此外,由于长乐没有相关鉴定机构,我们也积极协助当事人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减免或缓缴相关鉴定费用申请,保证当事人能够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四、案件监督方面

为了保证律师承办案件的质量,我们推行案件跟踪制度。在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告知当事人承办律师以及法援机构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及费用,并在《告知单》上附上投诉电话,我们还逐案发放办案质量跟踪表,依托局机关建立了投诉事项登记、调查和处理制度。对办结案件,中心严格审查案件材料等是否齐全以及当事人反馈意见,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评估,保证案件质量监督机制落到实处。对审查合格的案件,及时予以发放办案补贴。此外,中心还不定期地开展案件质量自查活动,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并通(请帮助宣传好范文 网:www.)过走访,及时沟通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补缺,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为规范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自查,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了目前我市法援工作还存在的一些困难与不足之处,主要是:

1、中心人员力量不足。随着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中心人员不足的劣势进一步得以凸显。目前,由于中心尚未列入参公管理,无法吸引法律专业人员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中心编制3人,由于调动或辞职,当前中心无人占编。中心人员依托局机关公务员进行管理运作。

2、对照本次服务和质量评估标准,中心在个别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如在接待咨询方面,由于条件限制,中心还没有放置盲文宣传资料,也未设置电子触摸屏、闭路电视等。在受理、审查、指派方面,中心还没有做到定期公布案件指派、安排和办理情况。在案件办理方面,对向律师了解办案情况后,没有及时给予记录,并且在与公安部门协调中,还无法做到诉前调阅、复印案件相关材料,造成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增加。在案件监督方面,中心未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表彰,也未定期通报办案质量检查情况。

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我们将在日后工作中给予不断改进,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舒适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中心也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案件质量的跟踪、监督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三个基础保障建设,通过狠抓政治思想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抓好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各方面工作,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站建设,抓好村(居、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纵深发展,以促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民心。

第二篇: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和12348法律咨询专线服务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和12348法律咨询专

线服务情况自查报告

保山市法律援助办公室:

2014年度昌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指派案件87件,2014年度审查指派案件341件。案件办理严格按照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操作,代理人尽心尽力为受援人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案件卷宗均按照案件管理程序进行网上平台信息录入,案件和接待咨询录入为100%,对各个案件卷宗整理编页,完整规范的放置于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的档案柜中。典型案例办理质量过关,也及时展开相关的宣传工作,并予以及时上报。 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畅通,为群众解答了大量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疑问。

昌宁县法律援助工作对2014、2014年度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自查,自查结果为合格。具体经费使用情况如下: 2014年度上级补助我县法律援助经费41000.00万元。2014年度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7件,其中:刑事案件31件31人;民事12件12人;非诉讼44件63人。刑事每件补助办案补贴600.00元,民事每件补助办案补贴800.00元,非诉讼每件补助办案补贴300.00元。三项合计41400.00元。

2014年度上级补助我县法律援助经费11万元。2014年度

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41件,其中:刑事案件32件,31人;民事40件,40人;非诉讼269件,368人。刑事每件补助办案补贴600.00元,民事每件补助办案补贴800.00元,非诉讼每件补助办案补贴100.00元。三项合计支出办案补贴78100.00元。开展援助工作者培训支出15000.00元,宣传及相关费用支出21300.00元,合计支出36300.00元。共计支出114400.00元。

昌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严格按照保山市司法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一村一标牌”便民活动>的通知》(保司发[2011]103号)要求,耗资玖仟玖佰贰拾元(9920.00)人民币制作了124块标牌,分别在全县124个行政村(社区)人员集中的主要活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法律援助便民指示牌,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力。方便群众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与此同时,县法律援助中心与村级法律援助联络点建设结合起来,聘请村(居)负责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大学生村官等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法律援助联络员,负责向当地群众宣传法律援助,了解当地法律援助需求状况,协助申请法律援助等事项,使法律援助由乡镇工作站向村级延伸,真正贴近和服务基层群众,切实维护我县社会和谐稳定。

昌宁县法律援助中心2014年4月13日

第三篇:宝石法律援助工作站2014年自查报告

宝石法律援助工作站2014年工作总结

2014年法律援助工作已接近尾声,根据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对2014年法律援助工作加以审视和自查: 一、2014年宝石法律援助工作站基本情况

2014年,宝石法律援助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和县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效发挥了法律援助在解决民生问题、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我站有法律援助工作专职人员1人,法律援助联络员11名,2014年全年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解答法律咨询达300人次,登陆法律援助系统来电咨询80人次,提供法律援助资料200余份。

二、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使法律援助深入人心

我站注重宣传,调动群众广泛参与。一是通过会议加强对法律援助联络员培训与管理;二是在法律宣传期间组织各村书写标语、印传单、编写法律援助专栏等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通过这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极大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力,赢得了全乡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同和支持,有困难找法律援助已成为弱势群体的首选。

(二)规范要求,完善制度体系。

我站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了法律援助工作范围及操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操作流程制成图表上墙,将

热线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上墙公示。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及时上报月、全年工作统计报表,为我站律援助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运行夯实了基础。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建设是基础。我站确定各村专(兼)职法律援助联络员,定期进行培训,加强其管理,抓好法律援助组织建设。援助站、点的设立,实现了法律援助的上下联动,便捷利民,方便了广大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使群众得到了实惠。

三、存在的不足

宝石法律援助工作站虽然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宝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我们认识到工作中的不足,只要表现在:

(一)专业工作人员缺乏,我站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1人,无其他工作人员,因此有些法律援助工作的案件就很难开展。

(二)整体组织协调与沟通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以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和针对性要进一步增强。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我们将高度重视,积极研究探索新路子,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解决,以圆满完成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第四篇: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承诺

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承诺

一、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有问必答

二、免收受援当事人全部费用

三、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援助申请并作出是否提供援助的书面决定,十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业人士提供援助。

四、工作日内提供八小时咨询服务

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处理投诉,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每年回访受援当事人1次以上,回访人数十人以上

七、严把法援案件质量关,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篇: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的实现,对需要法律救济,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援助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申请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宁乡县法律援助中心

服务电话:××××××

×××××法律援助工作站

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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